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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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兴市”战略,更好地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高新技术、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带有共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技术进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规范重点实验室管理。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实现乌鲁木齐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规范重点实验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与技术交流的基地,代表我市的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重点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机构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1、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高新技术、重大科技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带有共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技术进步。
2、以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为导向,在优势领域积极开展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
3、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学术思想活跃、学科知识面广、科技攻关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4、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成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以及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五条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采用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指高校,下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批方式组建。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多项科技成果;
3、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队伍,技术开发人员配备至少在20人以上,专业符合主要研究开发方向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4、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设施、场所能统一管理和开放式使用;
5、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6、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1、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8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新兴领域可适当放宽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不少于2人,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2、实验室的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3、符合我市统一规划,又能得到国家、自治区支持,实行区市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6、申报单位3年来承担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科技计划1项以上,或承担市级重点科技计划2项以上,且科技信用评价达到A级以上的。
1、申请单位填写《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和《重点实验室申报情况调查表》,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2、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后,报所属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选建设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综合考虑重点实验室整体布局情况,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二条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重点实验室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实验室,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批准立项的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边开放的方式运作。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应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开展试验研究中,应鼓励横向联合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该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必须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2、建立良好的流动机制,吸引区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3、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攻关时应加强与区内相关单位进行有效联合,发挥各方优势,增强整体竞争力。
5、重点实验室人员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个月。
6、加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每年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7、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专利保护,实验室独立研究或与外单位科技人员合作取得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归属。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于每年12月份上报《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新组建的实验室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组建;正常运行的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科技经费专项资助、依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自筹方式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托单位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完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进行实验技术改造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一般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对获得重大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价值很大、或某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可连续进行经费支持,但不超过2次。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位,否则将停拨以后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在项目安排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研计划项目。重点实验室在合同期内申报成功国家重大项目的,市科技局将酌情匹配经费。
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以后,应对照《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主要是依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和目标实现度。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采取现场考核和专家评估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估会,对申请单位做考评,形成验收考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验收考评合格的,市科技局正式授予“×××重点实验室”称号,并悬挂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延期6个月再次进行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即取消组建资格。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组建时间不可以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在规定的组建期满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超期两年不能通过验收的单位,市科技局将终止合同,收回所拨经费,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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